解析:
关于破产清算后债务是否仍需偿还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实际情形。在破产清算过程之中,实体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将依照特定的先后顺序与相应比例予以分配与清偿。若在破产清算完成之后,仍有未曾偿还之债务存在,那么对于那些合法且公正的债务,它们还是必须得到偿还的,哪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如此。举例来说,在整个破产程序告竣之际,若发现在破产者还有其他应付分配的财产存在,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财产是应该被补充性地分配给债权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