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间关于债务责任分配的契约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被视为具有效力。这种契约若源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及自由决定,其表达内容真实明确,同时也未触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以及社会道德伦理,则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有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契约通常无法对抗处于善意立场的第三方。举个例子来说,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某一方以单独的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了债务,这类债务应被视为夫妇共同的债务负担,即使在他们之间存在债务责任分配的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请求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