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破产而无法承担其所负债务之偿付能力时,法人须遵循如下步骤操作:首要之事在于法定代表人应抓紧时间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并进行法定意义上的破产清盘。在此阶段,法院将委派破产事务管理员接手管理该公司的财产及所有业务事宜,为妥善进行破产清算而尽心竭力。在这整个进程之中,法人理应全力配合破产事务管理员工作,巨细无遗地向其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等重要信息。次要方面,法定代表人有义务立即暂停公司的营业行为,以防新债务及纠纷的滋生。
此外,在开展破产清盘之际,法人还需协同破产事务管理员处理好员工的安置问题,具体而言,涉及到工资的结清,社会保险费的纳缴等诸多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