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结束之际,关于债务问题的处置及决定需要依据各种因素,如债务属性及其产生之日等进行精确分析。若某笔债务乃夫妻中的单一个体于缔结婚姻前创建,则往往被法律视为其个人责任,由该名债务人独立负担。
然而,若此债务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的夫妇共同生活,那么它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这笔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能证明这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并且其数额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又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证实,即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就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