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破产后债务的偿还问题,需全面细致地考量各类相关构成要素。首要原则便是根据破产法明文列出的偿还优先级顺位进行偿还安排。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通常会先优先偿还那些用于破产管理支出及共益债务所需的资金;
其次则是涉及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定补偿金等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债务;接下来是税务缴纳款项;依次后延的,即是那些普通破产债权。若债务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资蓄,那么他们应在此法律框架之内,主动积极参与到清算事宜之中,尽全力实现债务偿还的最大化,以便于在法律层面上对自身的责任轻重有所缓释。除此之外,与债权人之间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并寻求针对债务重组或和解协议方面的共识,或许将为此提供一种更为适宜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