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一程序的开启之际,原被告方可选择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并将精心准备好的诉状以及足以印证其立场的相关证据提交至法院。当法院审查并确认原告的申诉具备足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便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被告发送传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以示告知。接下来,原被告双方将会有机会参与庭前调解环节,在此过程中展现出建设性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若仍无法达成共识,则案件将会移步至下一阶段——即正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环节,以充分展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最终,法院将依据庭审过程中所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