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者所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应在最长不超过五天之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正、公平和效率为原则,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若经审查后认定该仲裁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则应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反之,若经审查后发现该仲裁申请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则应依法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理由。
如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那么作为申请人有权就此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