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针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其赔偿标准因地域、土地种类等诸多复杂因素所限而各异。通常情况下,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修建物及农作物的补赔费用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的数是根据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的六到十倍来确定的。
至于安置补助费,则是依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通过将被征收的耕地总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来得出的。对于每一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当是该耕地被征收前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四到六倍。
然而,就整块被征收耕地而言,其安置补助费的最高度不能超过被征收前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