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原则和法律法规层面,作为监护人要遵循不可擅自放弃监护责任的规定。监护这种行为式一项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体,其首要目的在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若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护权的变更,而非简单地选择放弃。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监护人能够获得连续性、稳定性以及合法性的照料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