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负债负担,离婚后如何处理这笔债务的分配和清偿问题,需要依据债务的实际性质来加以明确界定。假如这类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拥有和创造的,那么在离婚之后,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起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
然而,若该笔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欠下的,且数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