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解约之效力的判断,通常需深入探讨其前提条件是否满足以及操作流程是否合乎法规等多方面要素。若有任何一方因违反合约条款而导致合约宗旨难以实现,则另一方可依据法定权利解除该项合约。除此之外,若双方已事先就解约权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当约定的解约条件得以达成之际,亦可据此行使解约权。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的解约行为,都必须先向对方发送通知并待其正式收到后,方可视为该项合约已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