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关于债务的处理应当明确区分是否属夫妻共有的或某一方单独负担的。若债务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则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可归类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仅需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