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之下,全权托代理收取定金具有法律效应。若此全权代理人获得了明确的授权,并且在事后来自定金支付方与收受方的共同认可之下,那么他所实施的代收行为便是有效的。
然而,若该全权代理人并未获得授权,且在事后也未能得到各方的追认,则其代收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