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六十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时,往往难以被确认为工伤。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之上,他们与雇佣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通常不再被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转变为了劳务关系。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如果雇主未能为这些年长员工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们与雇主之间仍然可能存续着合法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满足了人社部门关于工伤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执行职务遭受事故伤害这样的情形,年长职工同样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