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我们选择以协商方式处理劳动合同结束问题时,有关补偿月工资的事宜往往需要参照劳动者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算起的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衡量。此项薪酬组成内容广泛,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收入。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已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此情况下,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应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金,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年限则不得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