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其实际工龄来计算。
当然,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应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的,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是因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因此,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个月,且本人的实际工龄没有可以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则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即便是按该员工所说,其实际工龄已有17年零半个月,公司也只须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共识的解约行为,足以使得结束原有的合同关系,无须额外支付暂时通知金(替代通知薪酬)。
由于协商解除合约的过程与决定之时无需再向对方进一步通报内容及进行相关的告知工作,因此无需为此承担额外的代通知金的支付义务。
实际上,所谓的代通知金,即是当雇主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结束现有劳动协议时,本应遵循法律规定提前给予一个月时间予以通告;
若雇主未按照上述要求行事,则需以给付一个月薪资作为相应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劳资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共识,且决策权交由雇主方进行时,雇主必须依据劳动者在企业内的累积服务时间,按每年满一整年的标准发放等同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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