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雇佣方有权依法结束与其职员之间的劳务关系。
对于雇主而言,需要向被解聘的员工支付适当金额的经济赔偿金,以体现对其工作年限和贡献的认可。
具体来说,这笔经济赔偿金将按照该雇员在本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而并非简单地依据其实际工作年数。
然而,如果该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所累积的工作经验可以合理地合并计算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之中的话,那么这些前期经历亦可视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换言之,无论员工在何种情况下加入本公司,只要他能提交有效的工作证据表明其曾经在其他企业或机构任职过,都应该将此因素考虑到其总的工作年限之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所承担的财务责任上限为12个月的标准工资。
这意味着,即使某位员工在现有岗位上工作不足6.5年,且工作年限并未包含任何可整合计算的额外工作经历,雇主仍需为其提供不超过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再者假设该员工声称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7年零半个月,虽然这种情况下雇主仅需要支付不超出12个月的补偿金即可,但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共识的解约行为,足以使得结束原有的合同关系,无须额外支付暂时通知金(替代通知薪酬)。
由于协商解除合约的过程与决定之时无需再向对方进一步通报内容及进行相关的告知工作,因此无需为此承担额外的代通知金的支付义务。
实际上,所谓的代通知金,即是当雇主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结束现有劳动协议时,本应遵循法律规定提前给予一个月时间予以通告;
若雇主未按照上述要求行事,则需以给付一个月薪资作为相应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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