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劳动争议之问题,实际可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即自主协商解决、调解、仲裁与诉讼。
首先,自主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直接沟通交流,以此达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
其次,调解则可依靠诸如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之类的组织机构协助完成;
第三,对于仲裁工作,则是依赖于具有法定职责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裁定判决;反之,若经过此类程序仍无法达到各方预期目标,便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这一步骤会在仲裁结果公布之后进行。以上四种方式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了丰富多元的途径去解决纠纷,从而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