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拟定并商定抚养费用支付至子女年满二十二周岁时为止的条款,不得随意提前终止。
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形,如子女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改变,无法继续承担原定抚养费用等情况,则有可能经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变更抚养费用的支付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