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如若检察院察觉到被定为取保候审的人士实际上并不需遭受刑事追诉;或经审核后,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亦或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动,以致于采取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已然不再适宜时,检察院有权依法解除对该人士的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