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它主要是在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内。就像《民法典》规定的那样,当事人有权利自由地去约定保证期间。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早,或者跟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了,那就相当于没约定。
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太清楚,那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往后推六个月。
不过,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约定的长度上限可没有明确地强制规定。在实际中,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太长,可能就会被觉得不太公平。一般来讲,约定个几年甚至十几年都是没问题的,但是得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之类的因素,这样才能保证约定既合法又有效,而且还比较合理。比如说一些短期的交易,就不太适合约定太长的保证期间,不然可能会给一方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对于一些长期的合作或者风险较大的交易,适当长一点的保证期间可能会更合适些,能让双方都更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