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可真不是单纯看进货金额来定罪的。就好比说,有个员工,他进了一点价格不高的有毒有害食品,本想着偷偷摸摸卖出去赚点小钱。可没想到,他卖得那数量可不少,一下子就有好多消费者买了去吃,结果导致好多人都食物中毒了,那危害程度可大。这种情况下,即便他进货金额不算特别高,可因为销售行为造成的危害太严重了,那也得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再举个例子,还有个员工,他进货的金额也不是特别大,但是他卖的范围特别广,都卖到好几个地方去了,那影响可大了去了,对很多消费者的健康都造成了损害。所以,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不会只看进货金额这一个因素,而是会综合考虑销售的数量、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好多方面。要是销售数量很小,也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那在量刑的时候肯定就会相对轻一些。反正,定罪就得全面衡量这些因素,可不能只盯着进货金额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