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界定标准并非以人数来决定,主要依据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
倘若用人单位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来躲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并且数额较大,即便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通常来说,“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这样的: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然而,具体的定罪量刑并不能仅仅依据这些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给劳动者等造成的实际后果等诸多因素。只有全面考量这些方面,才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定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