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通常被视为附带罚金刑罚的犯罪之一。所谓“挪用资金罪”,即指向特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雇佣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性,将所在单位的资金非法挪为私用或是贷与他方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审判实务方面,对被判定构成此类犯罪的被告人,除依法予以被告人应得的主刑刑期之外,诸多时候亦同时处以罚金刑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