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权诉讼程序,具备如下所述之若干限制性条件:首要条件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确切性以及已经届满的属性。换言之,该项债权应具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且其数额应当人人皆知悉,同时其还款期限也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期限状态。其次,负有债务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未积极主动地争取在适当的期限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向次债务人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时,被视为“怠于”行使其应有的权利。此外,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限于其个人所有。例如,基于扶养义务、抚养责任、赡养义务、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均无法作为代位权的标的物。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度的限制。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花费,将由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