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这一类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力法院问题,一般而言,应将该案提交给被告自身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其债务要务关系及其次级债务义务的支付过程均发生在同一地点,则此支付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对该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在此处,我们所说的“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人的身份证注册地址,若被告的住址与其长期居住的地点并不对应,那么此处的“人民法院”将拥有对该个案的司法管辖权。至于我们所提及到的“经常居住地”,它代表的是一个公民自脱离其户籍所在地至提起诉讼期间,已连续生活超过一年的地方,这个地区并不包括公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医院所在地。然而,为了确保司法管辖权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不仅要看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以最终确立最合适的司法管辖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