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具备正当性以及已经到了清偿期限。这就必然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且具有合法性,同时也表明该债权已经走入了清偿期。其次,要求债务人有义务且能够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但却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并因此实际导致了债权人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而且有能力行使其到期债权,但是却没有这样做。第三,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他个人的权益。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者获得的劳工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这些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以代位权来替代债务人进行处置。最后,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应的法律机构提交代位权诉求。换言之,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经过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方式,而不能由债权人自行声明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