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尚未期满之际,用人单位因特定缘由而决定解除合约,需具体分析导致解除合约的根源所在。此时,如用人单位单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款金额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标准确定。所谓经济补偿金,其支付依据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作为一个计算周期,按照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若系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行为,以致于引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约之决定,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负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在此情况下,如用人单位能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符合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