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是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劳动者无意继续签订下去,那么作为雇佣方的用人单位则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当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原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致使劳动者无法再续约时,用人单位便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如下,即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足一年,将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赔偿金;若超过六个月且未达到一年的时间段,则按照一年处理;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赔偿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乃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