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已经为当前雇主服务了超过十个完整的年度周期,那么从雇佣日开始计算,只要雇主从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雇主处的服务年限已经达到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上,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且他们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禁止行为和本节第四十条的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中的任何行为,那么这些员工在上述条件下,具有权利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主自雇用劳动者的那一天算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可视为本次雇佣关系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的权力和程序方面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它并非不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