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说,通过协商方式辞去工作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失业救济金。对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规定,通常是要求个人由于并非自身意志因素而导致失去当前的职位或工作机会。因此,通过协商方式辞去工作在法律层面上看作是员工自主决定解除劳工协议,无法满足“非因本人意愿”的条件。然而,假如在协商过程中,能够证明雇主存在过失行为,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协商解除劳工协议,例如未能按照劳工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环境、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工资、以及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等,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至于最终能否成功领取到失业救济金,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向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