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所应给予的经济赔偿,往往是依照劳动者在现行工作单位服务年限的长短来进行核算的。具体的方法如下:对于每一整年的工作服务期,用人单位需向当事人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若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而未满一年,则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若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然而,若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他们就必须以经济赔偿金额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总的来看,对于解雇员工产生的最高赔偿限额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当劳动者个人每月的薪酬收入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全体职员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时,用人单位向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就应当以实付月均工资三倍的数值来计算,而且其受到的经济补偿金额的加权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