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相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具体情形如下 :
- 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时,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 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时,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 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时,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对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