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务领域里,虽然仅仅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而缺乏实物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也可以对相关事件提出诉讼请求,但是对于最终判定罪行的判决过程却显得较为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口供作为言语性的证据形式,其稳定性以及可靠性相较其他类型的证据存在明显的劣势。依照“孤证不立,单凭一项证据不能建立完整的结论”的法律原则,倘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就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提出诉讼请求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定罪裁决。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即便实物证据的缺失,只要被告人的口供取得方式符合法定程序,并且能够与其他间接证据构成一定程度上的证据链条,那么便有可能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证据无法满足确凿、充分的定罪要求,那么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无罪释放。总而言之,单一的口供很难成为定罪的决定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