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颁布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定金的具体金额应由缔约各方友好协商共同确定,然而其数额绝对不可超越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界限。倘若超过这一限制,则超过部分将不具备定金所赋予的法定效力。就好比说,当缔约双方订立的合同标的名义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时,其所能负担的定金最大额度仅为20万元人民币。定金具有担保主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功能和性质,若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标,则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标,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因此,在磋商并约定定金事项时,务必关注批准其比例的上限,以确保自身合法权利得以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