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上看,聘用协议的解除并非任意为之,必须满足法定或者协议中事先约定的相关条件,方能告成。例如,如果协议中有明确记载解除的情形,那么当这些情况真实发生之时,确实可以按照既定的约定行使解除权。反之,若无任何书面陈述,那么法定的解除事件通常包括一方当事人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或者因不可避免的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变动或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等。此外,关于劳动者方面的解雇规定相对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同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则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条件,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总的来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协议时都需要全面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