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员工在契约尚未结束之际选择离开并不会被强制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然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结论。假如在雇佣关系之中,劳资双方已经明确规定了服务期限的约束,而且已经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持,那么当劳动者违背服务期限约定决定离职时,就应当按照先前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当然,此种违约赔偿金的数字应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所提供培训费用的范围之内。再者,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署了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且劳动者违反了该约定,则也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均未发生之前,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合法解约。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类型的正常离职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