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之下,当您的雇佣合约于期满之后自行辞职的话,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维护或是提升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然而若您对这一情况持反对意见并且拒绝续订,那么此时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要求的。但是,假设在合同期届满之时,您的任职公司选择降低原先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例如降低薪资福利、变更工作职责等等,从而导致您无法接受并因此决定辞职的情况出现时,那么贵公司就应该为您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笔经济补偿金额将以您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为准,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来说,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员工而言,则会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月工资”这个概念,它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您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