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当劳工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倘若雇主选择保持原有的或进一步改善劳动合同所规定之条件来续订新的劳工合同,而劳动者却拒绝接受续订,那么在此种情形下,雇主不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然而,若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雇主拒绝考虑续订,或者设法降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进行续订,而劳动者亦同样拒绝接受此项提议,则在此情况下,雇主有责任对该名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若雇用期跨越了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至于未满六个月的雇用期间,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