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劳务合同签第三次不一定就意味着是长期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差异。
就劳动合同而言,要是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那些情形,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也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以及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那当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类似于长期合同。
然而,劳务合同主要是依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来行事的。关于签订第三次劳务合同是否为长期合同这个问题,关键就在于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要是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第三次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具有长期性质的,那就按照约定来执行;要是没有这样的约定,那可就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它是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