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较为常见的用以证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方式:
**一、单位辞退情况**
1.**辞退通知书**:当单位决定辞退员工时,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辞退通知书具有重要作用。这份通知书就如同一个明确的“裁决书”,上面会清晰地写明辞退的原因,比如是因为公司进行了经营调整,需要精简人员;或者是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不胜任当前工作等,这些符合法定辞退情形的内容会被详细地记录在通知书上,成为有力的证据,能够直观地证明单位是主动辞退员工的。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倘若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表明是由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那么这份协议就可以作为证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依据。该协议必须清晰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且终止的原因是单位发起的解除行为,这样就能很好地体现出离职并非员工本人的意愿。
**二、单位存在过错情况**
1.**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倘若单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又或者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情况,员工便可以此为依据。例如,通过银行工资流水可以清晰地看到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社保缴费记录也能显示单位存在欠费的情况。同时,员工以这些理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辞职信中明确指出是因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决定离职,将这些证据综合起来,就能够有力地证明离职并非本人意愿,而是由于单位的过错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