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做生意时,转让费的计算要视具体情形而定。转让费用于获取特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且该场所对生意开展非常关键,这种情况下通常可纳入合伙成本。因为经营场所是合伙经营的重要基础,为其支付的费用与合伙生意紧密相关。然而,若转让费是由于转让方个人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合伙生意的直接经营活动联系不大,那就不应计入合伙成本,毕竟这不是合伙经营必然产生的花费。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合伙前在协议里明确约定转让费的处理方式,涵盖转让费的定义、哪些情况可计入成本等,这样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2. 若事先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应积极协商解决转让费的归属问题。
3. 协商无果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合伙事实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