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父母出资开公司时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那么该公司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若父母出资开公司时未明确表示,通常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法律对婚后财产的一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有约定为借款等情况,那么就应按借款处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在法律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出资时的约定、公司登记情况、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来认定婚后父母出资开公司的性质。因为这些因素都能反映出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和财产的归属情况。
总之,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婚后父母出资开公司的性质,以确定其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