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鉴定伤情后开庭时间确实无固定期限,主要由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从鉴定结果出来到开庭,需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
侦查阶段一般需二至三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 审判阶段,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开庭时间需综合考虑司法资源调配、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准备情况等多种因素,所以无法确切告知具体多久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