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破产后,先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这是后续清偿的基础。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确定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以便进行后续的清偿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在清偿顺序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关乎员工权益的部分应优先得到清偿,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所欠税款等也按法定顺序依次清偿。若有剩余财产,再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这样能确保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得到合理安排。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3、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要严格审查和认定。通过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的行为等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此类行为。一旦认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