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首先要明确可在 7 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且复议期间不停止不起诉的决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2、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若仍不服,可在 10 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提起自诉,但并非所有不起诉决定都可提起自诉,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才可以,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