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申请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按《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核对当事人信息,确认无误后,颁发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确保双方真实意愿且对财产等问题处理妥当,避免后续纠纷。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