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乃是劳动者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平均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其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这类基础工资自不必说,还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类福利性收入,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包括在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等。正因如此,当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时,所支付的赔偿金理应包含加班费。然而,倘若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并且这一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就需另当别论了。在员工主张此项权益的过程中,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等情况。只有这样,员工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应得的经济补偿能够得到准确、足额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