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其构成要素来看,地役权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两块不同主体的不动产,需役地权利人因自身不动产使用的便利或效益提升的需要,与供役地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一般不能单独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地役权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这体现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即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需役地权利发生转移时,地役权通常会随之转移给继承人 。
继承人在取得地役权后,应当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