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破产后,首先明确要以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这是基本的清偿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务,有特定的清偿顺序,如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支出。
2. 职工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医疗等费用以及补偿金,应优先得到清偿。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为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利益应得到优先保障。
3. 除职工权益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也在清偿范围内,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4.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就需要按照比例分配,以确保公平。
5. 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那么在未出资范围内,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逃避出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6. 若存在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以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